试论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的多重赔偿问题

2022-02-24

所谓多重赔偿,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同一损害事实,向不同的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如何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多元补偿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结合多年来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积累的一些实践经验,谈谈如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常见的两类多元赔偿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被害人已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能否获得双倍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随着近年来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提倡双重赔偿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同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权利人能否同时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请求,获得双倍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新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3人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保险人无权向第3人请求赔偿, 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向第3人索赔的权利”,这意味着从立法角度来看,双重赔偿原则已基本确立,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该条款如何理解和适用仍存在诸多争议。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被害人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死亡,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害人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能否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权,同时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从而获得双倍赔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国际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双边模式和补充模式。

对于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将该规定理解为既有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民事侵权赔偿,从而判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双倍赔偿。然而,许多法院有其他不同的做法,如北京和其他地方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他们采取了类似补充模式的做法,即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先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索赔,只有未得到赔偿的人才能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索赔工伤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