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时有哪些法定期限

2022-01-25

如今社会,私家车越来越多,这也增加了交通事故纠纷的发生几率,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通常都会到相关的交管部门进行处理,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有哪些法定期限呢?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时限为:1、 现场鉴定与调解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鉴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当场调解。

2、 24小时内

1.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者不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纠纷登记表》,报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2、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上级公共安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三、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事故移交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由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决定由原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或者继续办理。

4.如果发生伤亡,应在24小时内讯问(询问)肇事者、其他各方和证人。

3、 一天前

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原定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并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 2天内

一、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鉴定结果之日起2日内,将检查鉴定结论副本报送当事人。

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 3天内(3天之前)

1、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后3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

2、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或者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或者评估结论之日起3日内委托他人再次进行检验、鉴定或者评估。

3、接到报告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应当在3日内向报警人送达不立案的依据和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