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在网络生态治理方面制定的首部综合性全面立法,全文二十四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全生态领域的内容管理制度。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生产者和使用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网路信息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抵制制作、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等。
《规定》的出台,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旨在调动多方主体参与,构建良好清明的网络环境。
《规定》指出: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关系到每个人的信息安全,《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明确了禁止的不良网络内容,强调了不支持的网络乱象,为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国家安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