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能否为爱“上保险”

2019-11-05

        ——通过一则案例分析婚内忠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后于2015年10月3日育有一子。婚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被告李某出轨而产生矛盾。2016年10月1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主要为:因被告李某有外遇而影响到家庭的和睦,为挽留整个家庭和婚姻,自愿对原告张某承诺与第三者断绝来往,被告李某要在婚姻期间做一位称职的丈夫,工资由原告张某支配,对原告张某怜惜、疼爱、呵护和关心。不能有打骂和谩骂的举止,要做到互相尊重和关爱。被告李某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的女人乱搞男女关系。如被原告张某发现有任何举止不当和掌握事实的证据,被告李某愿意主动以现金50万元给予原告张某,作为原告张某为家庭的付出和精神补偿费。同样原告也必须无条件服从以上两点。2019年3月24日,因原告张某发现被告李某有外遇,产生争吵,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置婚姻保证书的约定于不顾,仍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金50万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并且根据被告李某自己制作的与第三者的视频资料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李某存在出轨的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关于被告李某应否向原告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费的问题。被告李某因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原告张某发现后,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书面作出其不再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如果违反其自愿向原告张某赔偿50万元的保证。该保证本质上是被告李某作为过错方对原告张某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是法律规定的对无过错方的最基本保障,由此,对于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发生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被告李某的真实意思之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李某与第三者之间的聊天记录、被告李某自己制作的与第三者之间性行为的视频资料、被告李某当庭认可与第三者确实发生婚外性行为的陈述,均证明了被告李某违反了婚内保证约定的义务,因此被告李某应依约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但鉴于本案中被告李某无固定工作,且多年来生活上靠原告张某给予经济帮助,故承诺书中约定50万的赔偿数额不符合被告李某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偏高,根据被告李某的经济收入及经济负担,办案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原告张某自行负担抚养费;被告李某享有每年两次的探视权;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于调解书签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现被告李某已分两次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履行完毕。